承担法律责任
1、刑事责任
公司员工私拿回扣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。
2、民事责任
(1)严重违纪辞退: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私拿回扣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,公司就可据此单方辞退员工。
(2)损失赔偿:员工私拿回扣,公司可要求员工将回扣款交还公司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。公司最好事先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,当发生员工私拿回扣时,应将回扣款交还给公司并向公司赔偿损失。
区分“职务侵占罪”与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
分辨要点:所获财务的性质和归属
一、供应商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向采购员支付“回扣”,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
案例:(2023)京0105刑初1062号
2017年至2018年间,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,在其担任北京某合有限公司家庭娱乐业务品牌市场团队负责人、中某(北京)有限公司电影演出品牌市场团队负责人期间,在采购公关传播服务的过程中,利用职务便利,为A公司提供帮助,收取A公司给付的回扣款30余万元。法院认定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。
该案中,宋某收取的“回扣”来自A公司的利润,并没有侵犯其所在公司的利益,宋某在收取A公司的财物后,保持了与A公司的合作,排除了其他竞争供应商的交易机会,不仅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相关规定,同时还触犯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。
《刑法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、二 款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 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,并处罚金。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二、采购员获得的“回扣”来自于买受人支出的虚增价格,则采购员构成职务侵占罪
案例:(2021)吉0194刑初60号
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间,董某在长春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在代表本公司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,待合同履行后,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,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7216.71元。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,董某在长春某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、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任职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在代表本公司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,待合同履行后,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,侵占某丽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600元,侵占某卡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9660元。期间,董某共侵占单位财务共计人民币176476.71元。法院认定董某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该案中,董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,与供应商暗自约定,虚增价格,事后以“回扣”的方式侵吞所在公司的利益,该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三、立案追诉标准:三万元以上
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十条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合规建议:
经营者从宏观角度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加强内部管理:
1、设立监察审计岗位,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规模设立独立部门或专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,对采购等特殊岗位的全过程工作进行监管。
2、针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培训,对高级管理人员、采购人员等与商业贿赂风险相关的员工签订《廉洁协议》,与供应商签订《反商业贿赂协议》。
3、设立特殊岗位员工的轮岗机制,开展内部审查。
企业应定期开展相关普法讲座,加深员工对此方面的了解和认识,让其明确私自收取回扣的危害和个人面临的严重后果。最后,企业对参与商业贿赂的人员需严加惩戒,除经济上给予制裁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提起刑事追诉,提高对私拿回扣的震慑力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